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·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”
项目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”项目的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”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,批准号为10@ZH014。
第三条 本项目责任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。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。首席专家有权决定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事宜,包括制定研究规划,批准经费使用计划,开展学术交流等。
第四条 本项目包括资助重点学术研究课题、文献资料学基础性建设、后继人才培养计划、中外学术交流,以及前沿性学术成果的出版等。
第五条 本项目按照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》和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。
第六条 按照项目的总体设计,制定人才培养和中外学术交流的年度实施计划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七条 本项目设立“中国社科院少数民族文化与语言文字研究中心”,整合全国相关学术力量和资源,具体负责项目总体规划、组建学术队伍和日常管理工作。
中心设主任1人,副主任2-3人。中心主任由项目首席专家兼任,副主任由主任聘任。
第八条 本项目设专家委员会,由首席专家聘任的7位国内专家组成。下设五个执行委员会,分别对应于“重点课题研究─文献资料学建设─人材培养─学术交流─成果出版”五个环节的业务工作,分别称为:“研究课题执行委员会”、“资料学建设执行委员会”、“人才培养执行委员会”、“学术交流执行委员会”和“成果出版执行委员会”。
第九条 设立项目办公室,负责课题及其他事项的日常管理。
第十条 项目的经费管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承担。
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立项
第十一条 课题根据需要采取委托与招标两种方式立项。委托立项由项目首席专家或专家委员会确定;招标立项由专家委员会通过评审方式产生。
第十二条 一个人不得同时申请和承担两个以上(含两个)课题。
第十三条 项目办公室对课题申请进行初审。
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课题进行评审或通讯评审。
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审定通过课题申请和资助经费数额建议,经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”项目首席专家批准,签订《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”课题责任书》后,正式立项。
第四章 课题中期管理与鉴定结项
第十六条 课题执行年度检查制度,课题主持人每年11月向项目办公室提交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。逾期将缓拨或停拨下半年课题经费。
第十七条 项目办公室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有关课题执行和经费续拨建议。
第十八条 未经项目办公室同意,不得对课题进行变更。欲对课题做出变更,须填报《课题变更申请书》,并经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。
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,课题主持人提交结项报告书(包括结项报告与经费决算)和最终成果,由项目办公室负责结项组织工作。
第二十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,项目办公室对评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,由首席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决定最终鉴定结果。鉴定等级分为合格、不合格两级。
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经过鉴定为合格者,视为该课题完成,由项目办公室向课题主持人出具课题完成结项证书。
第五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实施规划的需要,开支使用。
第二十三条 根据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《“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与文化研究”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,规范本项目的经费使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形成的最终成果,包括专著、学术资料、译著等,统一出版。出版时在显著位置标注“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资助”字样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后施行。
中国社科院少数民族文化与语言文字研究中心
2011年4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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